2023-02-08 11:19:37 出处:北京青年报官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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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普洱市江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。
案情简介
被告人李某某与杨某某在“高薪”引诱下,结伴踏上境外“淘金”路,通过绕关避卡偷渡至境外,加入电信诈骗公司,对中国境内公民实施电信诈骗。二人将自己的某交易平台账号交由电信诈骗公司使用,在其使用账户期间,杨某某的账户资金流水达91万余元,李某某的账户资金流水高达3700余万元,以上资金流水均涉及警方侦办的洗钱案件。
据被告人供述,二人到达境外后,随即被境外人员限制人身自由,并被强行安排至电信诈骗公司和赌场从事电信诈骗工作。因没有业绩,遭受境外人员恐吓和人身威胁,二人遂伺机逃跑,偷渡回国。李某某、杨某某与其他4名电诈同伙在逃跑时涉险蹚水,3名同伙被水流冲走,1人被救,另外2人下落不明。
判决结果
经审理,江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8000元;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8000元;犯偷越国(边)境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3500元;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19500元。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
一审判决后,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诉,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,二审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法官提醒
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,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、银行卡、手机卡等。卡一旦丢失,要立即挂失。对于废弃不用的卡,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,不随意丢弃、买卖,别因一时大意或贪图小利沦为信息网络犯罪的“工具人”。(谢玉鑫)
(云南法制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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